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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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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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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
申誡
。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
申誡
處分一次;
申誡
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第 36 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
申誡
。
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
申誡
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