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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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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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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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產假
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
產假
,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第 8 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
產假
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
產假
。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