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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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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少年輔導委員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輔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助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為發揮整體功能,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預防少年犯罪協調會報」,從事預防工作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動事宜。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對於前項規定之執行成效。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機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
主管文化、新聞、出版之機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犯罪之宣導;對足以戕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並依法嚴加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