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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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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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環工技師之簽證項目如下:
一、
水污染防治
法規定應簽證事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應簽證事項。
三、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事項。
第 9 條
環工技師執行
水污染防治
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應將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規劃、設計、監造、試車及功能測試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