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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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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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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民法
無主物、遺失物、埋藏物、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之規定,或其他海商法、海事法等有關物之發現、打撈之相關法令,於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打撈或權利主張時,不適用之。
第 41 條
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前條各款行為之一,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依
民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條款規定應負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其他海域活動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及回復原狀所須支出之各項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