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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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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暫行辦理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
)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係指縣 (市) 議員及鄉 (鎮、市) 民代表。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得組成臺灣省各
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
部定之。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
表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
鄉 (鎮、市、區) 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
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
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