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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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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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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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
民事訴訟
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
民事訴訟
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55 條
民事訴訟
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依前條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