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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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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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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各法院窗口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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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
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