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後段規定,凡被保險人
生前未經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之受益人先被保險人死亡,而被保險人又
未再指定為受益人,隨在任所亦無法定繼承人者,其保險給付,應依
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專戶存儲。
二、前條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要保機關應即依照本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六十二條規定檢齊各項書據證件蓋妥印章 (書據上請領人印章及請
領人戶籍謄本俟日後請領該項給付時再行補具) ,送本處核辦給付專
戶存儲。
三、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專戶利率,按照銀行乙種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每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複利計算。
七、光復大陸後由主管機關公告死亡給付專戶存儲考姓名籍貫等,其法定
繼承人應自告之日起兩年內前來具領,逾其具請領權利,即告消滅,
承保機關應將比項逾期未領款項移充本保險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