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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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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