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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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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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
權利
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