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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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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首長。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