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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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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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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處理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所定事項,依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 4 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
創立基金新臺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第 6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所定之任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