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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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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二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規定時限內以電話向主管機關報告事件發生時間、經過、所造成影響、是否有放射性污染、人員輻射曝露傷害及是否有放射性物質外釋等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