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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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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件一特殊安全設施.PDF
附件一特殊安全設施.DOC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及通報時限.PDF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及通報時限.DOC
附件三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檢送書面報告之情事.PDF
附件三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檢送書面報告之情事.DOC
附件四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PDF
附件四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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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143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條、第 6 條
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