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3:52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
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