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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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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其為工程採購者,得採用選擇性招標;其為古蹟之勞務採購者,並得採用限制性招標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採購,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執行之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或涉及特殊修復之專業技術者,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1 條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