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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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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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附檔: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PDF
附表二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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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前條規定辦理地籍分割、登記後,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通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
所有權人
或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通知兩次均未答覆、協議兩次均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即視為協議不成立。
第 11 條
被徵收取得地上權之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土地
所有權人
於領取補償費時,應會同他項權利人或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他項權利塗銷證明文件或他項權利人同意
所有權人
領款之同意書辦理。
第 13 條
土地
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