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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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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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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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
前項捐贈證明書,得依捐贈者提供之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載明捐贈價值,供捐贈者依
所得稅法
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或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個人捐贈者未能提供憑證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捐贈者請求,邀請學者專家估定捐贈時時價,載明於捐贈證明書。
第一項捐贈,如附有條件者,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