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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PDF
附表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PDF
附表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其他應檢附文件.PDF
附表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PDF
附表五: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屠宰業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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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遭受性侵害、
性騷擾
、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