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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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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會及所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
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