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3:24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
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
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
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
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
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