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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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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後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務相關問題疑義解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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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
專利權
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