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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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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18-65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依下列規定劃分危險場所: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應依表三一八之六五~一規定劃分。
(二)保養、維修或停放以較空氣輕之易燃性氣體(氫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之車輛者,應依表三一八之六五~二規定劃分。
二、供車輛大修之廠房具燃料分送裝置者,該裝置之場所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或表三一八之八二~二規定劃分。
三、用於停放車輛之場所僅進行檢查及例行維護而不進行修理者,得劃分為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穿孔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限時,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18-82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依下列規定劃分危險場所: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二規定;儲存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若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且該遮棚或封閉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三規定劃分。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距離。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應劃分為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穿孔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限時,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