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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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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
四、成立重劃會。
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重劃範圍、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報核。
七、重劃計畫書、圖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八、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九、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申請工程施工。
十、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一、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二、申請地籍整理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
十三、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四、財務結算。
十五、撰寫重劃報告。
十六、報請解散重劃會。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地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辦理;總數為二人時,應共同發起。
重劃會於開發計畫書、圖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應檢附該開發計畫書、圖及下列書、表、圖、冊,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申請書。
二、重劃計畫書、圖。
三、重劃區土地清冊。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包括同意、不同意之意見及其處理經過情形。
六、其他有關資料。
前項第二款重劃計畫書、圖內容,應載明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包括之事項。
重劃區土地登記辦竣,且其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依下列標準按宗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請審核後,發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一、公共設施用地,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按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二、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以送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算負擔總計表所列費用為準。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申請低利貸款,其貸款手續得委由重劃會代辦。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政府因舉辦大規模重劃之需要,將已完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地區列入重劃範圍時,應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負擔予以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