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07: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
原住民
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
原住民
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