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依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標準(以下簡稱勞保失能標準)第二條、第三條附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 8 條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領取本保險或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
一、經核定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