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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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PDF
附表二:標示之格式.PDF
附表二:標示之格式.DOC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PDF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DOC
附表四: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五:危害性化學品清單.PDF
附表五:危害性化學品清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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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
機構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有保密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