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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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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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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