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9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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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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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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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僱)之。
工作人員,除有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