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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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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
動物
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第 52 條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
動物
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