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7:53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西外交官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西班牙
 
為照會事:本公使茲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部長提議,西班牙政府願從今後對於
中國駐西國使館館員所有自用物品進出口,一律免稅,並不以初到
任或回國時為限。希望中國政府對於西班牙駐華使館館員所有自用
物品,亦予以同樣待遇。
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見復可也。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西曆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一日

嘎利德 (簽字)
(二)羅部長復西班牙公使嘎利德照會 (二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為照復事:准
貴公使照稱:「茲奉本國政府訓令,向貴部長提議,西班牙政府願
從今後對於中國駐西國使館館員所有自用物品進出口,一律免稅,
並不以初到任或回國時為限。希望中國政府,對於西班牙駐華使館
館員所有自用物品,亦予以同樣待遇,希查照見復。」等因:業經
閱悉。本部長願表贊同,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