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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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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原住民住宅重建區需改善穩定其基地坡崁及排水設施時,應由縣 (市) 政
府主管機關辦理規劃設計並
公開招標
,必要時,得由原住戶自行依設計圖
施工,並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五之工程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