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
公益團體
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