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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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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如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之情形,且符合
傳染病
通報定義者,應依
傳染病
防治法相關規定完成
傳染病
個案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