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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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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附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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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得通知請求權人限期提供健康檢查、非以全民
健康保險
身分就醫之病歷、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請求權人屆期不提供者,依審議前已取得資料進行審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
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
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
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