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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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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醫療法人附設機構:由該醫療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機構:由其負責人為申請人。
四、醫療機構附設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五、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由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
機構開業,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主要學經歷或專業證照類別及號碼。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五、所屬專業人員數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主要學經歷或專業證照類別及號碼。
六、可收治服務對象數。
七、服務項目。
八、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第一款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