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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附檔:
附表1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置備之檢查設備及器具.PDF
附表1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置備之檢查設備及器具.DOC
附表二 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PDF
附表3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PDF
附表3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DOC
附表4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收費基準.PDF
附表4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收費基準.DOC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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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
代表人
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