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英國大使館代理館務藍來納公使致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劉師舜
博士照會
關於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與英國
大使施諦文爵士間,為成立中國政府與英王陛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
蘭聯合王國政府間,關於防止香港與中國港口間走私協定之換文,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僅向貴次長聲述,英王陛下政府接受一九四八
年十月四日由中國關務署署長與香港輔政司所草簽關於急水門區之
地圖一份,隨附於後。
英王陛下政府爰建議, (一) 本照會所附之地圖,應替代一九四八
年一月十二日換文附件,說明內所附地圖中,相當於本附圖內所劃
區域之部分,及 (二) ,原附圖及說明在由於上述替代所需之限度
內,加以修改後,應作為香港政府為成立原附件第四項所指法案之
基礎。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謹建議,如中國政府同意上述辦法,本照會及
貴次長同意之覆照,應認為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
本公使代理館務,順向
貴次長重表崇高之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劉師舜博士閣下
藍來納 (簽字)
(二) 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劉師舜博士覆英國大使館代理館務藍來納
公使照會
接准
貴公使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八日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與英國
大使施諦文爵士間,為成立中國政府與英王陛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
蘭聯合王國政府間,關於防止香港與中國港口間走私協定之換文,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僅向
貴次長聲述,英王陛下政府接受一九四八年十月四日由中國關務署
署長與香港輔政司所草簽關於急水門區之地圖一份,隨附於後。
英王陛下政府爰建議, (一) 本照會所附之地圖,應替代一九四八
年一月十二日換文附件,說明內所附地圖中,相當於本附圖內所劃
區域之部分,及 (二) ,原附圖及說明在由於上述替代所需之限度
內,加以修改後,應作為香港政府為成立原附件第四項所指法案之
基礎。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謹建議,如中國政府同意上述辦法,本照會及
貴次長同意之覆照,應認為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
等由,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茲謹聲述,中國政府同意貴公使來照
所述辦法之內容,並對貴公使所建議來照及本照會 (隨附本照所指
地圖一份) 應認為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一節,可予接受
。
相應照覆,即請
查照為荷。
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貴公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理館務藍來納公使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於南京
劉師舜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