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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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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親自出席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載明授權範圍,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撤銷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指定處所後,受益人欲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或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受益人會議召開者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或其委託之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並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供紀錄人員統計。
受益人會議之驗、開票,應由紀錄人員將書面或電子之意思表示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應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議事錄應與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人名冊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得免附受益人簽名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