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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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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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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
代理
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第 40 條
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