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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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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
中輟
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
中輟
生返校就讀。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
中輟
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
中輟
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學。
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
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親職功能不彰之學生,採跨學區、跨行政區所設置。
二、資源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方式,遴選轄內國民中小學分區設置。
三、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地及專業輔導資源共同設置。
四、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
中輟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
中輟
生通報及輔導復學事項之相關成效,列入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調整之參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