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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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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出版事業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第 5 條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