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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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義務勞動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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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勞動時間
第 6 條
義務勞動應於農暇業餘或假期舉行。
第 7 條
勞動時間以日計者,每年為十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以時計者,每日
至少一小時,每年為八十小時。
前項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得延長之,但以日計者
,其延長每年不得逾十日,以時計者,每年不得逾八十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