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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勞動時間以日計者,每年為十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以時計者,每日
至少一小時,每年為八十小時。
前項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得延長之,但以日計者
,其延長每年不得逾十日,以時計者,每年不得逾八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