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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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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搜救任務處理程序
第 35 條
從事搜救任務之軍民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飛航時,均免辦進入本區之
申請手續。但應於起飛或進入本區前,將全部飛航計畫,發送至搜救協調
中心 (RCC) 及民航局區管中心,俾便管制。
第 36 條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應即將有關資料轉
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之戰管單位,搜救協調中心先接獲該項飛航資料時
(循航路飛航者) ,應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
搜救協調中心接獲前項資料時,應按搜救作業程序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