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07: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用
第 7 條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對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人員平時即應納入編用管理。但外國籍人員,不在此限。
第 8 條
各型車輛及人員,由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參照所轄行政區域,分別編為各連絡組,以便管理及運用。
第 9 條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對列管之各型車輛及其駕駛人,每年應視需要配合年度車輛檢驗及駕照審驗,實施資料核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