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7: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解徵
第 41 條
軍需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於解徵時,需用單位應作現況檢定,簽
發檢定表,核發解徵燃料、使用補償、差旅費至原編分隊,其需船舶或鐵
路運輸者,應負責為之運送。
第 42 條
解徵後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應向原列管車隊報到
,繳交需用單位證明換發解徵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