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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軍需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於解徵時,需用單位應作現況檢定,簽
發檢定表,核發解徵燃料、使用補償、差旅費至原編分隊,其需船舶或鐵
路運輸者,應負責為之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