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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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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養護
第 13 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第 14 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第 15 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第 16 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